根據「營業稅章程」的規定,任何自然人(個人)欲從事任何工商業活動者,應於開業前30天內自行或透過其代理人向財政局遞交申請書,憑財政局發出已繳納營業稅的證明,開始營業。
另外,個人企業主可在開業之前或後辦理自然人商業企業主(即個人企業主)之登記。
申辦手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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